常见的法律规定以外的灯色分析
在目前各地交通管理实际工作中,以下几种法律规定以外的灯色较为常见:
1、指导机动车通行的信号灯红灯闪烁。与道路与铁路的平面交叉口两个红灯交替闪烁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的意义不同,各地一般用此灯色的意思是提示本周期的红灯时间即将结束,下一周期的绿灯时间即将开始,但正因法律对此灯色没有明确规定,专业交通控制机,如果一旦有驾驶人在此期间理解为红灯已经结束了而驶出了停车线,那么后果将会是什么呢?事故!受伤的除了驾驶人还有谁呢?交通管理者!
2)指导机动车通行的信号灯红色和黄色同亮。这种灯色状态同样是没有法律规定,各地一般用此灯色的意思与前面一种情况相同,即提示本周期的红灯时间即将结束,下一周期的绿灯时间即将开始,存在的问题也是相同的。
3)指导机动车通行的信号灯绿灯闪烁。这是目前各地普遍采用的一种灯色,但实际上在现行的法律中没有对绿灯闪烁灯色意义的规定。
4)人行横道信号灯行人灯绿灯闪烁。这是目前各地普遍采用的一种灯色,但实际上在现行的法律中没有对人行横道信号灯行人灯绿灯闪烁灯色意义的规定。可以参考的只有在1988年施行、现已失效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交通控制机制造,可以继续通行。针对按绿闪没有法律地位这个问题,交通控制机,各地存在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将绿闪时间归并到绿灯常亮时间去,但这样行人一直走入人行横道,势必存在有些人在刚走到一半甚至刚迈进人行横道的时候,人行横道红灯亮了,相交方向的绿灯点亮,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另一种是将绿闪时间归并到红灯时间去,则安全问题可以避免,但就可以看到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在红灯时间内过街的情况,很不严肃。实际这两种情况虽然表面都合法,但都可以说不合理。而如果采用绿闪的灯色,虽然合理,但不合法。
交通信号灯配时设置原则,如下:
较短绿灯时间:
交通信号灯的每个相位都必须运行在一个安全时间内,一般情况下,交通灯信号控制需要在控制器上设置每个相位的较短绿灯时间。
较1大绿灯时间:
较1大绿灯时间是一个相位能持续绿灯的较长时间。每一个相位的较1大绿灯时间必须根据相关规定来确定,或应用满足1交1通部门要求的计算信号配时软件的结果。
相位跳越时间:
对于具有地面感应检测条件的控制器,一般情况下,某个相位如果在一个时间段内没有检测到车辆时,这个正在执行的相位能够提前结束,跳越到下一个相位。这种控制叫低流量下的相位跳越。执行这种相位跳越的较1大时间,称为相位跳越变换时间。在一般情况下,交通信号灯相位跳越变换时间短,则交叉口的控制水平和效率较高。然而较短的变换时间对卡车通过不利,因为卡车清空时间长度较大。
车辆清空时间:
车辆清空时间是指在一个相位绿灯时段结束时,黄灯与红灯时间的总和。在这段时间内,允许驾驶者在绿灯结束的末尾,黄灯执行时间段,安全进入和通过交叉口(清空),或者在停车线位置能够安全的停车。
行人清空时间:
行人清空时间是指行人在步行间隔末尾进入人行横道直至到达安全地带或行人庇护地一安全岛或道路另一边的充裕时间。一般情况下,行人清空时间依赖于交叉口是否穿过行人庇护地、*隔离带或分流岛。
以上所介绍的内容就是交通信号灯配时设置原则。交通信号灯的配时不仅需要正规交通工程师签字批准,还需要交通工程师提供需要的所有背景数据和计算方法来进行准确配时,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交通信号设施的设置和服务水平,为广大市民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
智能交通信号控制系统的确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综合性应用系统,解决的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较直接的基本问题,每个人都可以提出看法和观点,联网交通控制机,但每个人都难以系统的解释存在问题的原因,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专业人士可以设计出理想的模型和算法,可交通参与者的认知和文化水准的差异,使实际效果不感乐观,因此,普及交通管理技术知识,提高对交通现状的宽容和理解,会促进智能交通信号控制系统的逐步完善,使人们早日享受智能化交通的乐趣